多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驳回或者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但据民事诉讼基本法理,超出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法院当然不能进行司法协助,此与司法协助的目的相违背。至于中文译本,则是《民事诉讼法》26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