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与李某是居住于甲市乙县的邻居,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小纠纷发生摩擦。一天中午,张某家的水管破裂,大量的水流到李某家,李某家很多财物受到了损害。李某的“铁哥们”甲市丙县人王某认为这是张某对自己好友的报复,所以一定要为好友李某“出口气”,王某身强力壮,将张某打伤,张某报警。乙县公安局对王某进行传唤,留置1天后,最终对王某作出拘留7日,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位于甲市丁区的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决定对王某处以10日拘留,并处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问答题
在本案中,谁是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是本案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因为张某是受害人,与乙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李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虽然王某是为了李某而去打伤张某的,但是王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本案中,复议机关的决定明显加重了对申请人的处罚,所以是违法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王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丁区的基层法院、乙县的基层法院和丙县的基层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丁区基层法院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乙县基层法院是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所以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丙县基层法院是原告王某所在地的法院,所以也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能否对本案进行调解?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和《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对于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案件之外,都不可以适用调解。本案属于自由裁量的案件,并不属于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案件,因此,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罚明显不当,法院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可以作出变更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以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可以作出变更的判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设王某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乙县公安局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拘留7日的处罚由乙县公安局送达拘留所执行;对500罚款,乙县公安局可以按每日3%加处罚款,如果还不缴纳,乙县公安局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所以对拘留7目的处罚,由乙县公安局送达拘留所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普遍授权,在相对人不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因此,在王某不履行罚款义务时,乙县公安局可以按每日3%加处罚款。如果王某还不履行,由于乙县公安局对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