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阿雄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00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一审中,阿雄携带可无线上网的电脑向法院出示了自己离开H市时向出租人发出的终止租赁协议的电子邮件以及出租人表示同意的回复邮件,对此证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电子邮件不具有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
  • B.阿雄举示证据的方式不具有合法性,这两封电子邮件不能作为证据
  • C.电子邮件是新型证据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 D.阿雄举示证据的方式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是妥当的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据此,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新的证据类型,电子邮件属于典型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在转换过程中容易被篡改,信息易流失,直接携带电脑举示电子数据,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因此,AB错误,CD正确。
多选题 二审中,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如何处理此案?
  • A.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 B.可以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C.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D.组织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B项正确,其他项错误。
多选题 如果甲与乙和阿雄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共有人丙而且遗漏了一审原告的利息请求,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 A.对于被遗漏的丙应直接在二审中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 B.对于被遗漏的丙要发回重审后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 C.对于被遗漏的丙要发回重审后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D项正确。
多选题 如果本案二审中,阿雄提出为居住得更为舒适,自己在租赁期间对此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费花了10000元。自己不但不该给付所谓的拖欠租金,出租人还得偿还自己装修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阿雄提出的是反诉
  • B.法院可以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 C.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 D.法院应裁定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阿雄提出的是反诉,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