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因违法经营被县税务局罚款2000元,甲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后经市税务局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则法院以下处理方式错误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县税务局对甲罚款2000元的行为既可申请复议,又可提起诉讼。据此可知,ACD项做法错误,B项做法正确。作为权利救济的基本手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救济资源的有限性,和防止产生矛盾裁判,不允许这两种救济方法同时使用。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当事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后,只要是在法定时限内,则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