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一)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于2001年10月和2000年10月做出了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规定,即“合作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被删掉。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9条更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在国际市场购买”。③《外资企业法》第18条中规定的“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被删掉。④《外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⑤《外资企业法》第3条将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同时删去第11条关于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我国外资法做出的这些修改部分地解决了WTO规则中《TRTMs协议》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制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关于外汇平衡规定的修改。这一修改体现于《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外汇平衡要求是贸易平衡要求的具体表现,《TRIMs协议》特别列举予以禁止。修改前,中国规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是因为当时外汇缺少,国家储备也较少,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只能如此规定,而现在中国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支付工资、股息、红利等所需外汇,均可通过银行购汇支付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删去“银行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已经具备条件;而且这样做,也可以保证中国在加人wTO后,与其规则保持一致。
②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规定的修改。修改之前,这一规定存在于《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当时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促使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另一方面也能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然而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到何处购买原材料应是企业自由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应干预。而且这一要求亦与TRIN所禁止的当地成分要求相冲突。
③关于出口义务的修改。修改后,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不再含有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规定,而是国家鼓励举办技术先进或产品出口外企,这体现了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原则,也改变了原有规定与《TRIMS协议》规定的出口产品及数量限制措施规定不符的状态。
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修改。《外资企业法》中删去了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因为这一要求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而且,虽然WTO规则并未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引起误解,所以删去这一要求是积极的。
总之,2000年我国对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更协调了我国投资领域法律制度与《TRIMS协议》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