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所谓承继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施或者提供帮助。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中途加入的行为人可以成立共犯,但通常只对加入后的行为负责,而对加入前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二是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中,甲单独实施了抢劫罪的第一部分行为,丙与甲共同实施了后一部分行为。由于丙明知甲在实施抢劫而参与,可以认定其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另外丙还实施了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部分行为,所以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丙对乙重伤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丙与乙的重伤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在主观上也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更何况在丙加入前,乙的重伤结果已经出现。至于为何丙需要为甲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承担责任(成立抢劫罪而非抢夺罪),却不用为其行为导致的重伤结果负责,可以这样理解:丙从现场取得财物时利用的是乙不能反抗的状态,而非乙重伤的状态,重伤属于丙取得财物不用依仗的“过剩”情节,所以丙不用为其负责。所以只有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