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3岁的奥地利人D与中国企业M公司在我国签订了合资建立N公司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奥地利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D主张依奥地利法律24岁为成年年龄,自己是未成年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要求退回先期投资款项。M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缔约能力属于行为能力范畴,一般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准,但要受到行为地法的限制。本案中的奥地利人D订立合同时23岁,没有达到奥地利法律规定的24岁的成年年龄,但建立合资企业的合同是在中国境内订立的,依我国法律18岁为成年年龄,23岁的D已经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所订合同有效。因此,D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不能违反法院地的强制规则。本案中的合同是在中国境内订立和履行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因此,本案中合同双方所作的适用奥地利法的约定无效,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