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陈、文、李三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陈欠张某个人债务10万元,如果陈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张某的债务,张某到期行使其债权时,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AD项错误。依据该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