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受聘于一家国有技术咨询服务上市公司任财务总监,公司每月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16年取得如下收入:
    (1)1月5日甲某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10月1日该上市公司宣告发放股息红利,甲某于当月3日收到了股息红利。
    (2)6月8日,甲某决定从取得技术咨询报酬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剩余报酬由技术咨询方通过银行转账给甲某。
    (3)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
    (4)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自9月起甲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
    要求:请逐项分析上述行为甲某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甲某2015年10月取得股息红利时,还无法确定最终的持股期限,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受灾地区捐赠,应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税前扣除,超出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该项个人所得税由咨询公司代扣代缴。
   (3)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住用房,应按10%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出房租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4)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收入,应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所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