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秦岭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张某贷款200万元,张某以其一处在建房屋作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若秦岭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该在建的房屋归建行所有,以充抵借款,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与此同时,秦岭公司又以该同一在建房屋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为减少抵押登记的开支,双方约定仅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的公证,而未登记。后来,秦岭公司又以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绿林公司借款20万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秦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三笔款项。
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中的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正确答案】可以。《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秦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抵押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流质条款无效。但应该注意的是,流质条款的内容仅仅涉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抵押权无效。《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行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生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抵押权无效。因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因此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当然无效。所以即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仍不能设立。因此,该抵押权无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该在建房产在折价以后价值220万元,则应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该220万元,应由中国建设银行受偿2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与绿林公司分别受偿10万元。因中国建设银行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因此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绿林公司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均为无效,所以二者的债权均为一般债权,受偿次序相同,因此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