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厂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
   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著作权。上影厂辩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此我厂未侵犯池莉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推定池莉已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著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电影文学剧本是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著作权时,侵犯了原著作权人池莉的著作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