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原告为船主,被告为码头老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的“吉祥号”船舶可以停靠在被告的码头装卸货物。在停靠期间,因退潮致使原告的船陷入河泥中,并撞上硬土而受损。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要求。被告承担的义务属于(    )。
   A.约定义务    B.默示义务
   C.主给付义务    D.受领义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案合同中虽然没有船舶停泊地应当安全和适航的明示条款,但按理应当有之,否则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惯例,被告应对原告船舶的泊位安全与适航负责。此项义务虽然没有明示于合同之中,但却应推定存在于合同之中,属于默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