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请分析:
问答题 如何理解“善意”?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何时?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无权处分人将汽车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已经交付但未登记,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