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孙某(男,16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6月3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6月10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甘某。2008年8月3日,法院宣布: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问答题 检察人员赖某2008年6月10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检察人员赖某2008年6月10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不妥,因为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8年6月10日已经是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的第7天,而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时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此权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否担任孙某的辩护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担任孙某的辩护,因为他是孙某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及《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虽然孙某的哥哥属于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但他是孙某的近亲属,其作为孙某的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太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太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致死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的做法有两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第一,不应该公开审理。因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是未成年人。第二,审判长决定拘留甘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于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才能拘留。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合理。因为对重罪轻判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在本案审理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是否违反二审的审判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提出了抗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