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3款,其义在于:
(1)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使命。从大的方面说,现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在于规范国家权力,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从小的方面说,宪法用大部分条文规定国家机构,用少量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尽管如此,这两部分的意义还是不一样的,具体说来就是,宪法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条款是宪法的核心,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是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服务的。也就是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目的,而国家机构仅仅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毫无疑问,我国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是抽象的,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予以补充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不过,“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足以昭示国家未来立法的宗旨和方针,并且为国家行政和司法设定范围。因此,人权原则与其说是为公民设定的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是为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因此,为了实现人权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突出保障人权的主题,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立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模范遵守、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执政、行政,公正执法、司法,正确履行职权,依法打击各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充分保障人权原则的有效实施。
(2)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以前宪法之所以没有采用“人权”概念是因为:①认为人权概念是以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为基础的,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马克思主义不承认存在超阶级、超国界的抽象的“人”和“人权”。②作为法律术语,人权一词的含义比较笼统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权利”在主体和内容上都比较确定。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准确的。人权概念也是社会主义的战斗口号,而且从法律上讲,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不如人权概念那样有影响力。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3)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将产生导向性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将发挥其强大的政治教育作用。这一宪法规定实际上十分简单,但是正因为简单,才十分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因而容易成为人民群众的基本认识。这对于提高我国人民的人权意识、权利意识,从而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4)宪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对传统宪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传统宪法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规定人权。实际上,仅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妥当的,因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列举毕竟有限,不可能将公民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进行一一列举。如果在宪法的列举之外,再加上一个比较笼统的概括条款,就更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方面看,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就是这样的一个概括式规定。它的宪法意义就在于宣称,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并不以宪法明文规定的为限,即使宪法对于某种权利没有明文规定,也不意味着公民就没有这种权利。这样,“人权”概念就成为公民权利取之不尽的源泉,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2阗4年《宪法修正案》,应从人权入宪对体现宪法的基本价值、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提高、宪法的功能实现以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突破和统率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