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主体未变,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作为第三人的丙公司有权要求债务人乙公司交付100吨水泥。故A项正确,D项错误。另外,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债务人履行的费用,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就增加的费用该如何负担时,应由甲公司承担。故B项正确。C项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丙公司,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