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 )评价单位,予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予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转借评价证书的;
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