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处理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如果甲放弃了对戊的抵押权的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丙和丁在其放弃的30万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只对剩下的30万承担保证责任。选项A的说法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这样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因此,本题中债权人既可以行使对戊的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和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顺序的限制。因此选项B中说丙和丁有先诉抗辩权是错误的。选项C中的说法是正确的,债权人可以任意要求他们其中的一位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和丁的保证没有约定保证范围,那么推定对整个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和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的,那么丙和丁还应该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粟是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