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王某和张某正在磋商设立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李某出资300万,王某出资200万、张某出资100万。恰逢时风公司出卖一批面粉加工设备,李某认为面粉加工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时风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时风公司交付了机器,但尚有120万元设备款未收到。后面粉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A项错误。李某、王某和张某内部出资比例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故B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李某有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担,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