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此法条说明的是什么问题?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哪些区别?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条规定的是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两者的特征如下:(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无罪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且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或心理障碍。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不可抗力则是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消除的,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相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