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7年2月1日,王某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赠与朋友郑某。王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合同后进行了公证登记,王某交付房屋时明确告知郑某,该房屋阳台的天花板有些脱落迹象,要多加注意。5月2日,郑某在阳台晒衣服的过程中,天花板脱落,将郑某砸伤。6月1日,出院后的郑某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拒绝,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郑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该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王某是否应当对郑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不应当对郑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就房屋阳台的天花板问题告知郑某,王某不需对郑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王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若有权撤销,应自何时行使该撤销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且其应自2017年6月1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规定,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题中,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郑某将王某打成重伤),王某可自2017年6月1日起的1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