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999年7月5日,某市居民刘某家失盗,盗窃分子盗走了其18寸北京牌彩电一台,价值1500余元。案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2000年4月8日,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地发现了自己失盗的彩电,以邻居及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他又领回这台彩电,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修理费花了85元。彩电被盗复得后,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地群众向保险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刘家,决定收回彩电或让刘某退回赔款,但被刘某拒绝。
    请问: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具体原因分析过程如下:
   本案例主要涉及代位原则的应用。
   (1)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坚持代位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与本案相关的是物上代位,即对彩电的所有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也就是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此外,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这一点与代位追偿权有所不同。而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所以保险人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通常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3)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家失盗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刘某支付了全部的保险金额,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物上代位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标的(彩电)的所有权,因此当刘某被盗的彩电出现在被盗财物认领会上时,彩电的所有权并不归属于刘某,而应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让刘某退回彩电或赔款,但应扣除刘某修理彩电所花费的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