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鲜活农产品运输工具只能依据( )。
部门规章的规定
地方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
《农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不得非法扣押。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对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的扣押,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