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损失险和附加盗窃险,家庭财产损失险费率为1.5/%,盗窃险费率也为1.5/%,保险金额为3万元。投保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至2008年5月30日,在投保期最后一日的23时50分,因其孩子搞电路试验引起短路失火,大火在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总计财产损失5万元。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5万元,理由是总保额为6万元,即家庭财产损失险投保了3万元,盗窃险也是3万元,保险人则说此次损失不应赔偿,一是由被保险人的孩子引起的失火,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向被保险人孩子追偿,等于不赔偿;二是晚间23时50分失火,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前10分钟不会造成大的损失,主要损失是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的。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各当事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李某保险金3万元。依据分述如下。
(1) 此案火灾损失属保险责任。一是火灾的发生不论什么原因都属保险责任,二是火灾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属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李某请求赔偿的保险金数额不对。本案保险金额3万元是李某家庭财产损失得到的最高赔偿额,两个险种无论发生哪一种危险,都可得到的最高赔偿额度为3万元,不能相加。
(3) 保险公司不能向被保险人的孩子进行追偿。《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人说要向被保险人的孩子追偿是错误的。
(4) 本案5月31日凌晨零时至零时30分的损失应算保险责任,因为,火灾前10分钟在保险期内,后30分的损失是前10分钟引起的,也就是说是由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不应把它分离开,保险人认为李某的家庭财产损失主要在保险责任期终止之后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