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8年3月22日,位于某省甲市的A酒店更名为B酒店。注册地为某省乙市丙区的旅游公司丁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至3月27日期间,仍然通过其官网以A酒店名称进行宣传销售,吸引消费者订房。消费者刘某发现被骗后,向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拟决定给予丁公司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
(1)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丁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2)如果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丁公司向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
【正确答案】(1)应当告知丁公司享有相对人参与权,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此,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丁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乙市市场监督局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乙市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乙市市场监督局为共同被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