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应承担就任命、重新任命或解聘外聘审计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而决定权在于董事会。
甲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以及业务内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
①“单笔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恰当。对公司总经理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也应设定上限,超过设定审批权限的,应通过集体决策和审批进行“特别授权”,甚至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总经理、董事长等也不能例外。
②内部审计部与财务部一并由总会计师分管不恰当。内部审计是一项自我独立评价活动,为保证内部审计独立,必须做到机构独立、工作独立、人员独立,财会部门的工作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对象,总会计师分管内部审计部将影响内部审计部工作的独立性。
③“投资部的B职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审批”不恰当,违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
④恰当。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审批权限的部门和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⑤“销售发票的其中一联交财务部D职员据以登记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不恰当。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予以分离。
⑥不恰当。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此外,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⑦不恰当。该子公司的出纳人员同时负责办理货款结算和账务处理,这是极其严重的内部控制漏洞,很容易造成货币资金的舞弊、销售收入做假账等行为。公司没有专门的客户信用管理专人和机构,不能了解和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会使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⑧不恰当。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该公司董事长郑某等人存在舞弊。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①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②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报等。
③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④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