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李某、张某两人为到商场实施盗窃进行了长期预谋。某日凌晨,李某携带工具与张某来到该商场,张某负责在门口望风,李某撬开大门进入商场一楼,从保险柜盗得人民币10万元。李某搜寻至二楼时,发现值班女子王某酣睡,遂强行将其奸污。在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戴某、胡某发现并追赶,慌乱之中,李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戴某刺成重伤后逃离。此前,张某已闻风而逃。李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与李某的盗窃行为,但是没有交代李某在本案中的其他行为。
[问题]
问答题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本案中,李某盗窃了人民币10万元,已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李某在盗窃过程中又强行奸淫了值班女子王某,构成强奸罪。当保安人员对其进行追赶时,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一名保安刺成重伤,构成《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抢劫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盗窃,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李某所实施的强奸和转化型抢劫行为,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这部分行为不属于共犯范畴,应当由李某独立承担责任,张某不能作为共犯处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某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什么?
【正确答案】张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张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与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自首,因此,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