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我对林森浩投毒案件的二审维持原判这一裁决表示赞同。
林森浩虽然在上诉时表示自己曾有过稀释饮水机剩余水的行为,但毕竞都属于主观陈述,并无明显的证据支持,且林森浩的硕士论文以及他研究的专业都可以证明他对于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引发的症状以及剂量,清楚地知道自己投掷的剂量会使室友死亡,而且一审过程中的程序等都合乎法理,因此维持原判并无过错。
至于林森浩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都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但林森浩显然是清楚地知道事情的后果。
其实,不论是黄洋还是林森浩,都是两个生命的悲剧,在一些人质疑二审判决,不断怀疑法律的权威与严肃的时,不妨拿出这些时间,去考虑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林森浩的悲剧不是法律造成的,而是如材料中所说,缺乏价值观、缺乏正确的引导与教育所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只有学校及家庭转变以往的教育观念,不仅从学业上教育引导学生,更从心理上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在使得他们具备丰富的知识的同时,能够有更加成熟的心智,我们的社会能够更加强调“善”的意识,在平时学会多关爱、理解他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深入人心,此类悲剧才能够避免。
智能性问题,在对考生综合分析能力进行考查的同时,也考查了考生的专业素养。第一,对于林森浩的判决持有正确的认知和态度;第二,能够给出相应的论据,证明“二审维持判决”符合司法程序;第三,能够结合材料,提出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的建议。
复旦投毒案,在我们为两条生命逝去而感叹的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学校,对于该方面的教育引导确实存在不足,组织一次专项教育警示活动,既能够提升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消除一些隐患,作为活动的负责人,我会认真对待。
首先,我会请示校领导后,调用学校政教处的卷宗查阅,了解近年来我校学生的违纪情况以及对其的处理,并通过走访学生、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测评等方式,了解学生存在的有关心理方面的一些问题,以及与同学的相处情况等。同时,通过向政治处等领导及有类似活动经验的同事们请教,了解目前我校关于此方面教育工作举办过的活动、获得成就,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拟订活动方案交予校领导审批。
其次,结合校领导意见,按照方案开展活动。此次活动为“关心友爱同学,提升自我品质”教育月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展开:一是开展提升法律意识的思想教育活动,邀请我院法学系讲授开展普法意识讲座,并通过宣传海报等方式,使法治的观念深入学生的心中。二是开展心理辅导,动员每个班级班主任、每个系的辅导员深入到学生中间去,了解学生的心理状态,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尤其是涉及同学间、寝室间矛盾的问题,要及时了解并疏导,引导学生们多体谅他人,运用成熟的手段解决问题,同时设置心理辅导室,每周开展一次心理辅导讲座。三是开展“我要对你道个谢”活动,以每个寝室为单位展开,匿名写出室友对自己的帮助以及自己的感动,放置寝室每层楼梯口处,学生可自由阅读,以此增加大家的感情,号召学生们关爱同学。
最后,待教育活动月结束后,总结这一个月来的得失,并再次与学生交流,了解目前大家的心理状态、与同学的相处较之以前有无改观,总结成工作汇报交予领导审阅。同时,建议领导将法律意识讲座以及心理辅导课程落实为常态,不断关注学生们的成长情况。
主要考查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的情境性问题。第一,明确活动主要目的,即教育警示活动,结合大学生性格特点以及校园中出现的问题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第二,明确活动各个阶段的作答重点,如活动的具体实施阶段所采取的形式、参与对象以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使活动能够更有针对性;第三,作答去模式化,有个性化作答因素。
朋友成为同事是一种缘分,我们应该珍惜这种缘分,但此时,两个朋友成为新同事却关系不好,不仅不利于工作的展开,我作为二者的好朋友处在中间也会觉得为难,于公于私我都应尽快调节二者的矛盾,使我们恢复和谐、友善的关系。
首先,我会在工作之余分别两位朋友,对两位朋友最近的工作、生活情况表示关心,在闲聊之余分别向两位朋友了解关系不好的原因,还原事情真相,看其中是否有什么误会。
其次,在明确了两位朋友产生矛盾的原因后,分别对他们进行劝慰,以双方朋友的立场,向他们说明以我对他们的了解,双方都是品行高洁的人,之前产生矛盾主要是由于误会,告诉他们我眼中他们彼此的形象,从而消除双方的误解。同时告诉他们,现在大家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不能团结协作,不仅会使其他同事及领导对我们产生看法,也很有可能影响单位的工作,而且如果两个人长期这样,在一个办公室里大家都会难受。
再次,在征得二人同意后,我会把二人聚集在一起,采用一起吃晚饭的方式,在饭桌上聊聊天,来增进他们二者的了解。作为中间人的我,会在饭桌上调节气氛,制造话题,相信大家都是志同道合的青年,没有什么误会是不能化解的,他们二人通过此次的聚会,一定能够忘记之前的不快。
最后,待二人和好后,我会观察一阵看二者是否彻底放下了心结,并从中协调。确保二人的矛盾消除后,我会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建议领导在正常工作之余,多带领我们参加团队建设的相关活动,增强单位同事间的团结协作。
主要考查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的情境性问题。第一,对待同事的分歧有正确的态度,具备阳光心态;第二,采用合适的方式拉近彼此的距离,分别劝慰,通过沟通进一步明确两位新同事矛盾产生的原因;第三,采取较为轻松、有效的方式加深双方彼此的了解,以缓和同事间的矛盾,消除分歧。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我是复旦大学的新闻发言人×××,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校及学生的关注!今天在这里,主要是针对我校学生林森浩的事件,给大家一个答复。
对于我校学生黄洋和林森浩同学的事情,我们校方也和大家一样,非常的难过及痛心,并对此案件保持着极高的关注度。现在,黄洋同学的生命已经逝去,林森浩同学的二审判决结果也已经下来了,大家本着惜才、爱才的想法,本着“给犯错的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善意,向国家请求给林森浩减刑。我们在为大家的善意所打动的同时,也感到深深的惭愧。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虽然我们告诫每一名复旦学子要广博地学习,树立远大的志向,但我们在学生的思想引导教育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作为悉心培养了林同学多年的学校,在林同学因为我们的失误而犯下了难以饶恕的罪责的时候,我们也渴望着他能够有一次重来的机会。但是,媒体朋友们,想想因此而失去了生命的黄洋同学,难道他和他的家长就不渴望有一次重来的机会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林森浩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法律,是性质比较恶劣的杀人事件,国家的审判机关已经做出了应有的裁决,如果仅仅因为我们的感情,去左右国家机关的审判,那我们置法律于何处呢?如果感情左右了法律,那么在未来,会不会因为我们此时所谓的“善念”,助长更多如此次案件一般的“恶果”呢?
对于我校学生联名请求为林森浩减刑的行为,我们校方表示理解但不支持,因为对于林森浩的判决,事实清楚、符合程序,我们相信国家机关已经给出了公正的裁判。在此,我代表复旦表示,我们尊重法院的裁决。同时,我们也号召在座的媒体和同学们,理性对待,相信法律、尊重法律。
最后,我代表校方表示,我校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加强对学生思想意识的教育,完善我校各项管理措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再次谢谢大家!
主要考查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的情境性问题。第一,发言要符合校方身份,对待林森浩同学的问题有正确认知;第二,理解媒体及民众呼吁为林森浩减刑的初衷,同时能够帮助他们认清问题,从国法、校规等角度,说明林森浩行为的严重性;第三,肩负起校方责任,并以此事件为鉴,做好学生的相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