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以上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乙方审查并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乙方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向甲方提供报告。
5.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1.0.3也规定应对三目标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6.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7.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
8.正确。
9.正确。
10.正确。
1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1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监理合同中有关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方面条款的合理性。
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的有关内容,对题设各条款逐项检查、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不妥并对不妥的条款加以修正。在检查分析各条款时,注意从监理的委托(授权)服务的性质以及监理原则出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