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杨某与谢某系师生关系,2003年4月6日杨某向谢某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办厂,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5月1日谢某因子结婚要求杨某还款,并限杨某在2个月内还清,无奈杨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谢某遂于2011年7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
  • B.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谢某仍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杨某归还其借款
  • C.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谢某的起诉
  • D.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杨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2003年杨某向谢某借款时,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谢某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本案诉讼期间的起算点是2009年7月1日。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谢某于2011年7月6日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但这并不会导致谢某丧失起诉权,对于谢某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主张了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权,则应当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若确已经过,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题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