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经批准拟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则该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的信息包括( )。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受托 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四)客 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