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若允许受托人擅自将受托事务转交他人处理,将使委托人的信赖落空,利益受损。但存在倒外。
(3)忠诚与勤勉义务。委托合同具有高度的人身信任的性质,垃受托人应当完全忠实于委托人利益,不得利用其受托人的便利地位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不得利用受托人的地位或机套谋取私利,更不得与第三人私下交易,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应以勤勉态度处理受托事务,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4)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随时或定期向委托人通报事务处理过程,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并提交证明文件,便于委托人监督和评价其行为。
(5)移交财务和权益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厦有关权益应当及时变付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