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11.3.9条,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2)柱子不能有接头;(3)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