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的主张不正确。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1月21日起计算,因为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1月20日,期限届满而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可推定乙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甲既然履行了部分义务,这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同意履行义务即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障碍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所谓障碍事由,即甲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综上所述,本案还未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