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A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副总经理H存在密切关系,并通过H筹得演出款项,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2)构成。审计项目组成员B参加甲公司的职工集资建房,与甲公司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会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3)不构成。审计项目组成员C与甲公司财务经理J毕业于同一所财经院校,没有形成密切关系,不会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4)不构成。审计项目组成员D的朋友不是D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没有形成密切关系,其在甲公司的经济利益不会影响D,不会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5)不构成。E不属于事务所合伙人或审计项目组成员,离开事务所已经三年以上,且未担任甲公司重要职位,不会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6)构成。审计项目组成员F的直系亲属在可以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重大自身利益的不利影响,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不利影响。
[提示] 本题的第(1)、(2)、(3)和(4)事项均属于拥有经济利益的各类人员的“兜底条款”的具体运用,超过教材书面文字要求,是考生在考场上纠结和郁闷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