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陈某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的朋友王某,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王某好处。王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陈某5万元。陈某拿到5万元后,让张某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陈某便送给王某5万元好处费。陈某在后来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抓获。王某得知陈某被抓获后,担心受到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
请问本案中陈某和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首先,王某是国有公司的出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与陈某共谋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陈某作为挪用公款的使用人,唆使王某挪用公司5万元公款,故两人就此罪成立共犯。其次,王某与陈某共谋的犯罪还包括出售、购买假币的行为,所以两人对出售、购买假币罪成立共同犯罪。最后,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携带公款10万元潜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此时应认定为贪污罪。所以本案中,陈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出售、购买假币罪,应数罪并罚。王某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