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乙以房屋所有权出资,丙出资人民币20万元,在1个月内缴纳完毕,对于其他事项未做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1个月,丙只缴纳了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丙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不能决议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