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卷三—51,多)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故公共利益是征收的法定前提,只有存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进行征收,而且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A、B选项均正确。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C选项错误,错在“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这一句中的“可"这个字,民法上的“可以”与“应当”之间的距离很远的。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答案A、B、D。 近年来多次出现所谓的“要求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答的题目,但其实考查的还是制定法的具体规定。关于本题,《物权法》第42条的具体规定即可回答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