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原告刘某于2001年7月以35万元的价格购入宝马轿车一辆,并以该轿车为标的,于当年9月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为1年。2002年2月17日,原告驾驶该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因路滑冲出公路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体因严重损坏而报废。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被告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随即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原告在事故发生15日后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价值35万元的轿车投保100万元的保险金,且未履行应有的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遂拒绝赔付保险金。
   问题:请结合保险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本案主要体现了保险法基本原则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活动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要求投保人、保险人都必须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与信用。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依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如果投保人存在欺诈或者隐瞒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上的失误,给保险人造成很大的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而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与禁止抗辩。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刘某为35万元的宝马轿车投保10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且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存在欺诈行为。对于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将仅价值35万元的轿车投保100万元车辆损失险,且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将购车的实际价格告知保险人,违反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确有欺诈之嫌,应当允许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虽然没有告知保险人其购车价格,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被告保险公司作为长期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其应当具有相当的专业判断能力。在原告投保10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时,被告也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应视为其对保险合同撤销权的放弃。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原告存在隐瞒行为为由解除合同。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