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度。1935年《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区域狭小者可合若干县市设一地方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地方法院分院;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区域辽阔者可设高等法院分院;在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最高法院不设分院,以统一全国法律之解释。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并依法律规定管辖非诉讼案件。除普通法院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根据统治需要,设立了许多特别的审判机关,主要有:(1) 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将危害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列为“特别刑事案件”以便采取特殊的镇压措施。(2) 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长兼理检察官职务,由审判官长官刑民事案件的审理。(3) 军事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应的检察机关或一定数量的监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做出侦查或不侦查的决定,提起或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由检察官来指挥并监督实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