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4.3.3,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4.3.4,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4.3.7,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