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具有以下义务:
(1)交付合同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交付标的物有两种方式,即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最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即出卖人将合同标的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合同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观念交付是与现实交付相对应的一种方式,出卖人并没有将合同标的物直接交付给买受人而是以其他的方式作为替代,使得合同标的物在观念上置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观念交付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变三种方式。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5)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简易交付的场合下,由于标的物在签订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所以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6)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7)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所特有的义务,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是买受人最主要的目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主要分两种,不动产的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简称“登记主义”;动产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简称“交付主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当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之后,其便已经同时履行了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
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效力将发生一定的变化。当事人可以约定为所有权的转移设置一定的条件或者一定的期限,条件的成就或者期限的届满都可以使所有权发生转移。如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在合同成立时转移,也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转移。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转移的,相当于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可以被视为所有权转移的一项条件。
(8)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9)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