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乔某应聘到某企业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4000元,但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乔某工资。试用期结束后,乔某辞职,该企业仍不支付其工资。乔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30日内支付乔某工资,但该企业逾期拒不执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企业除了向乔某支付所欠工资外,还应加付( )赔偿金。
A、
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B、
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C、
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D、
120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②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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