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
(1) 行为人有避险的认识和目的。 行为人应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 且只能用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该危险; 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 合法权益遭受危险。 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其来源包括自然的力量、 动物侵袭、 非法侵害和人的生理、 病理过程。 该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而非主观假想的。
(3) 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急的、直接的: 危险。 如果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 行为人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 则属于避险不适时。
(4)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6)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不得已是指找不到其他合法方法可以排除危险。
(7)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是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可以将二者概念及特点对比着进行掌握。 这样更有利于知识点的全面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