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陈某、胡某于2005年在市场上发现许多音像店在非法销售由A音像出版社、B光盘公司、C出版公司出版、复制、发行的羽泉系列 VCD专辑。该系列专辑包括5张专辑,上述5张专辑中共有141首曲目的表演者均为两原告。三被告在未经两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系列专辑,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表演者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立即停止对上述曲目两原告之表演者权的侵害,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在《中国文化报》上发表声明,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合理诉讼支出5.2万元人民币及鉴定费用1.8万元人民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权利为表演者权中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正确答案】表演者权是邻接权的一种,是指表演文学、戏剧、音乐作品的权利所有者享有的权利,既包括精神权利也包括一般的经济权利,即: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⑦被许可人以上述第③—⑥种情形中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我们要想准确地阐述“表演者权”的有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著作权法中关于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一词是从法文与英文中直接翻译过来的版权术语。该词虽然在法理上尚不为一些学者所认同,但是它却能够反映出这种权利与著作权的关系。其实,“邻接权”更确切的名称或许应该是“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智力成果和相应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所保护的对象是协助传播作品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作品本身。而表演者权正是邻接权最早的表现形式。它是指表演文学、戏剧、音乐作品的权利所有者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了一般的经济权利,而且由于表演者在表演有关作品时融入了自己对于作品的理解与阐述,并在表演的过程中将自己的内在的精神状态外化在表演活动中,所以表演者和作者一样也享有了一定的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前两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与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即是指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而后面四项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便指的是表演者的经济权利,最后一项是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权。本案中,因被控侵权VCD光盘中所涉 141首歌曲的表演者均为陈某、胡某,故原告陈某、胡某对上述歌曲享有表演者身份。因此,原告陈某、胡某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出版、复制被控侵权光盘的行为已获得原告的许可,故根据《著作权法》第 47条,其出版、复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胡某表演者权中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