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了、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现问:

问答题 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搅蛮缠;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3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正确答案】[解析] 首先,乙只能委托1~2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乙要求3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余某已经刑满释放,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担任乙的辩护人,故检察机关不允许其为乙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再次,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不具有担任辩护人的资格,所以检察机关不允许肖某为乙辩护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最后,戊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应作证人。因为辩护人与证人职责各不相同,一人不能身兼两任,故检察院不同意乙委托戊作辩护人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考点] 辩护人的范围、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介入、指定辩护、辩护权
问答题 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正确答案】[解析]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要求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丙可以要求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
某作辩护人,当然这时以亲友身份担任辩护人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此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雷某为自己辩护。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丙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机关均未批准。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解析] 一方面,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才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
辩护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无须人民检察院许可。检察机关不批准于法无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赵某为甲辩护。甲某认为自己死罪已定,拒绝别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影响很大,旁听群众很多,坚持为甲某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解析] 甲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扣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是正确的。但辩护权是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放弃,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其接受。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的律师赵某在被指定后,径直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证人和被害人不予合作,拒绝提供有关情况。问: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顺利调查取证,赵某该采取哪些诉讼措施?
【正确答案】[解析] 首先,甲的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也未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直接向其取证是错误的;其次,辩护律师取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高某作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
【正确答案】[解析] 乙、丙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同一律师不能同时担任两人的辩护人,故法院不应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