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3 月 20 日某食品厂支付 10300 元,从某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一批农产品(用于 17%税率的食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批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300÷(1+3%)×13%=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