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车行分批出售一批新型技术车辆,约定每辆车以不得低于8万元且不得高于12万元的价格出售。乙车行很喜欢该车,就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辆。由于该种新型技术车辆市场认可度不错,且供不应求,乙车行后来就以15万元每辆的价格予以出售,共多得30万元。甲得知此事后大为恼火,认为乙破坏了自己的战略计划。要求与乙之间解除委托关系。乙车行要求将多卖得的30万元归自己所有,并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A选项错误。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自买自卖的权利,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约定即可。B选项错误。行纪人高卖低买获得的利益,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增加报酬。对于行纪人的行纪费用,始终是行纪人自担的,这是其与居间合同不一样的地方。C选项错误。乙违反行纪合同的约定,高价出售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但属于典型的部分违约,因此其可以就违约的部分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可以就整个合同享有解除权。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