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以及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解析] 本题中很明显李大明与赵振华是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妻子徐明丽的权利,属于恶意诉讼,根据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恶意诉讼,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当然,如果法院在审判赵大华诉李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其恶意串通,作出了李大明归还借款的判决后,该判决将损害徐明丽的权利,徐明丽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没能参加诉讼,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自己权利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本案由甲市中院作出生效判决,所以应当向甲市中院起诉,甲市中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请求成立,则说明原来的判决错误,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B、D选项正确,而C选项在管辖的表述上错误。
本题中可能有部分考生错误地选择了C。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起诉,而本案经过市中院二审,所以作出(侵犯徐明丽合法权利)判决的法院是市中院,徐明丽应当向市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试想,如果是向A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那么如果徐明丽诉讼请求成立,而生效裁判是甲市中院作出的,那A区法院作为下级法院能够撤销或者改变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