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六赃犯罪之一——“坐赃”犯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该制度适用的情形?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唐朝的六赃是指犯赃罪的六种情形: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情形。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唐律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唐朝将赃罪区分为六种情形,并具体规定了坐赃犯罪,区分了坐赃犯罪的量刑幅度,使得贪污受贿的各类犯罪在法律上有法可依。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唐律规定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唐律规定六赃犯罪以惩办贪官污吏,净化官吏队伍,但规定六赃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稳定统治秩序。
【答案解析】